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虽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情节,但又具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2020年2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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