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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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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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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本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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