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履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