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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救援,主动投案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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