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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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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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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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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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