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苏某某与曹某某、庄某甲等人串通拍卖的行为并非发生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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