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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所提“其未开车没有碰住彭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彦军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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