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交通事故,至1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谢某犯罪后,主动报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两人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认为秦某某是因躲避车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不能负事故主要责任,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查:2015年6月13日11时30分许,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被害人齐某满的车辆因故障停在行使道,并在离车辆50米左右远的地方摆有警示标示。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齐某满正与救援车辆在右边行车道一起拖车,准备将故障车的车牌放下。秦某某在左边车道行驶中,看到车辆前方同向行驶的小车突然刹车时,其离前方小车约有1米远。为了防止撞到小汽车,秦某某往右打方向但是没打过来才与冀CB66265(冀CT09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及清障救援车三车相撞,造成齐某满与张某廷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交通事故,至1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报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杨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晓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且张晓伟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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