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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艳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