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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颐思殿大酒店有限公司颐思殿物业管理分公司、上海颐思殿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颐思殿物业管理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颐思殿物业管理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经营收益。关于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本院(2019)沪0117民初65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的事实,即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店铺至今仍有抵押登记尚未注销,且因被告颐思殿公司另涉他案而处于被司法查封状态,致使原告在事实上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托管商铺的所有权,原告据此要求行使解除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合同解除时间,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诉讼前曾主张过解除合同,故本院确定以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9年2月15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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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颐思殿物业管理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颐思殿物业管理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经营收益。关于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本院(2019)沪0117民初65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的事实,即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店铺至今仍有抵押登记尚未注销,且因被告颐思殿公司另涉他案而处于被司法查封状态,致使原告在事实上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托管商铺的所有权,原告据此要求行使解除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合同解除时间,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诉讼前曾主张过解除合同,故本院确定以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9年2月15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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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颐思殿物业管理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颐思殿物业管理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经营收益。关于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本院(2019)沪0117民初65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的事实,即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店铺至今仍有抵押登记尚未注销,且因被告颐思殿公司另涉他案而处于被司法查封状态,致使原告在事实上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托管商铺的所有权,原告据此要求行使解除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合同解除时间,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诉讼前曾主张过解除合同,故本院确定以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9年2月15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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