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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既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具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