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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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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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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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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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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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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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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甲、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甲、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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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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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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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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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昝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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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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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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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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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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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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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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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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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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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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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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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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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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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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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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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甲、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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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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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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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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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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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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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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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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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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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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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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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宽、减轻处罚。郭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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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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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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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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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崔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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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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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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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亲兄弟之间因家庭纠纷偶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在拉架过程中将被害人拉倒致伤,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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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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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获得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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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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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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