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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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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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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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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薛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薛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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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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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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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魏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魏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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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赵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赵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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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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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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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薛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薛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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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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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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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赵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赵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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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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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赵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赵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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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修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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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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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任意占用公共土地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缺少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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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不构成其他犯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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