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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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