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买卖机动车临时牌照的数量较少,犯罪动机是为了使购车人能够尽快提车从而更多地销售平行进口车,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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