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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认定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居住社区调查函的意见,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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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起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某起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且肇事后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赵某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赵某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上诉人赵某起具有坦白等情节,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量刑在法定幅度以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赵某起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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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与刘某12驾,与刘某22驾,与刘某22驾驶的×××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12死,致刘某22死,致刘某22死亡、冯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12负,刘某22负,刘某22负,刘某22负次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人保沧县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损失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修车发票及修车所需更换配件及工时费明细表予以证实其车辆损失,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人保沧县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商业险责任比例过高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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