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虽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也并不排斥双方可另行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实际共同经营、管理新城医院,在此期间若原告有后续投入,可直接以投入计算,无需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现被告出具了借条,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构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审理笔录等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涉案借贷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还本付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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