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蔡某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完毕,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蔡某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军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 书记员: 仇云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肖某某悔罪认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某某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悔罪认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请他人报警,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栾某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莉青审判员 孙婕审判员 姚海斌 书记员: 刘阳晋泓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