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勇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勇肇事后报警并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勇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勇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及委托代理人所提原审认定被害人为城镇居民并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过高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被害人董某暂住在唐山市开平区普光南里117楼2门403室已达一年以上,且在唐山市新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保洁员工作,因此认定其为城镇居民并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故其所提上诉理由及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的上诉,维持原判的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上诉所提原判民事赔偿部分不合理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交通肇事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判决,并无不当。故其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赔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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