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章某某所有的苹果牌iPhone 6S型手机1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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