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宽处理;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_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孙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犯罪数额,认定本案系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犯罪数额,本案系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