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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韩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韩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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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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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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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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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其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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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卢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且承认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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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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