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某某、张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玉安驾驶鲁M×××××/鲁M×××××号车与对向行驶的李国茹驾驶车辆相撞,造成李国茹所驾车辆乘车人付占忠死亡,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调查,认定胡玉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国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姜某某、张某某、付瑞祥作为付占忠的近亲属,就相关损失诉求被告赔偿没有不当,应予支持。段永健是胡玉安所驾驶车辆鲁M×××××/鲁M×××××号车的实际车主,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营利益归属者,应按胡玉安的事故责任赔偿三原告的损失,被告物流公司是段永健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段永健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车在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主挂车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均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三原告的损失,剩余损失由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胡玉安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主张胡玉安所驾驶车辆鲁M ...

阅读更多...

高某某、齐某某等与万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万某某与高某在山东无棣县郢口镇鑫岳化工厂厂区内部路面发生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参照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规定处理。虽该事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山东省无棣县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3刑初114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万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故此,本院认为,万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及停驶的车头牌照冀J×××××、车斗牌照冀J×××××大货车无责任。该事故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邦诚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供冀J×××××冀J×××××号货车的交强险投保信息,不能证实其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再不足则由其他被告承担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