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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甲亲属拨打报警电话报案,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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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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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与被害人亲属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人身危险性,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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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蕾 书记员: 王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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