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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