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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王加某)(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王加某)(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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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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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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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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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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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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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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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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