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其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耿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悔罪表现。综上,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悔罪表现。综上,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其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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