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马某某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原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马某某要求二被告返还房款300000.00元,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其仅提交收条一张不足以证明二被告收到了上述房款,原告马某某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房款,但交付现场未有其他人在场,且300000.00元用现金交付与常理不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马某某要求二被告返还房款3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马某某要求二被告按房屋价款的5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4民初35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该笔民间借贷纠纷的债务人为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应以其公司的全部财产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如岚系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490万元,持股比例17.5%,其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016年8月19日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唐县隆某水电有限公司的80万元股权转让给王如岚,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如岚系原告唐县隆某水电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投资人,其作为股东持股10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顺虽主张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正确的,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如岚作为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额490万元未全额到位,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王如岚在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志邦公司461000.00元债权是归原告案外人范某某享有还是被告范德国享有。从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德国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各自出资范围、盈余分配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应认定该《合作协议》为合伙协议。庭审中,被告谢某某无实质性证据证明该协议系虚假协议,故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德国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范德国与被告谢某某的债权债务形成于范德国与范某某合伙之前,依合伙协议约定,被告范德国仅以沙场场地和设备投资入伙,在被告范德国按方量提取合伙利润分红后,范某某依法享有对合伙期间的债权的独立处分权利。通观本案庭审全过程所查明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以范某某名义对滦平志邦公司的债权属于范德国,原告范某某就该笔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法应与保护,故本院做出的(2016)冀0824执13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10月24日做出(2017)冀082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借款事实存在,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质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返还借款。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38156.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西西借款381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本案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鞠占红、被告曹小某、被告闫某某就入伙、退伙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伙协议纠纷。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原告张某、被告闫某某、被告鞠占红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技术等,合伙承包工程中,原告张某、被告闫某某、被告鞠占红形成合伙关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原告张某退伙,被告曹小某入伙。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被告鞠占红、被告曹小某、被告闫某某为原告张某出具借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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