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朱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三人死亡,其情节特别恶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乔某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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