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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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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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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某某)(公开版)_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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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一是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二是王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是王某甲自愿认罪、积极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是王某甲年逾七十,且患有多种疾病,没有前科劣迹,再犯可能性不大;五是本案发生在邻里之间,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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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滦州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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