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