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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李某某)(公开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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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非法经营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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