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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赟、李某某等与王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书林已被执行死刑,债务主体已不存在,没有明确被告。原告亦未提供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故原告李赟、李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赟、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兰水 书记员: 田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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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在与其前妻赵某离婚一案中,曾以转业费50000元是其个人财产为由,向赵某主张权利。法院对该50000元是否是转业费未予认定、处理。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以该50000元是转业费为由,要求本案被告赵某、赵某某返还借款50000元,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2012年12月23日原告李某卡号为62×××76银行卡向赵某某卡号为62×××13银行卡转款50000元,但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银行卡上的50000元是原告李某的转业费。从转款时间上来看,该笔转款50000元发生在李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50000元转款是否为转业费,转业费是李某个人财产还是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李某与赵某通过诉讼确认。因赵某不是本案争议双方当事人,故不能也不宜在本案中确认50000元转款为李某转业费或其个人财产。原告主张被告赵某、赵某某返还借款50000元,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本案诉争50000元,权属不明确,原告李某可待与赵某确认50000元是否为转业费、该50000元为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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