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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盗窃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盗窃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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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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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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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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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狄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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