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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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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周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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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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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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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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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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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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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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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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