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将被害人安某甲推倒,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当事人双方是近邻,又是同宗本家,两方无积怨,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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