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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