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了立木材积19.4956立方米的杨树,涉嫌滥伐林木罪。但是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之前的规定构成犯罪,但因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砍伐生长于农用地上的林木已无需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故其行为已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_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