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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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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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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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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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