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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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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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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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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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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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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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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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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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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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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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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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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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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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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伊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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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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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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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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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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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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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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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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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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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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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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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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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死者系李某某的妻子,四子女均出具谅解书,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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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卞某某在被周某某驾驶的车辆碰刮后的具体伤情以及必然导致其重伤、死亡的结果。因此无法认定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卞某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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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就民事赔偿和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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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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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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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初犯,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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