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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