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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从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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