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八人受伤,其中三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某在案发现场请求他人帮忙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得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在被急救车送往医院后,对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在保险赔付之外主动向被害方赔偿了人民币七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高玉勇、朱兰云认为被告人潘某在事故发生中有观察及减速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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