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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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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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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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