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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端某某诈骗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赃款,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