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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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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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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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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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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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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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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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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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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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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盗窃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盗窃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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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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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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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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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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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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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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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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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退赃、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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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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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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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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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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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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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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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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