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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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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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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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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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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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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芮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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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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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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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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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情节,属老年人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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