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