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暂扣的代某某违法所得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调查评估其教育改造难度小,再犯可能性小,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本案侦查机关依法冻结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2.464123万元和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R15直屏手机一部由侦查机关依法收缴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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