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前科,系初犯,非法捕捞时间较短,造成实害后果较小,认罪认罚,已野外鱼苗放生恢复生态并登报公开道歉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设备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机设备、强光灯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系初犯、捕捞持续时间较短、捕捞渔物数量少重量轻、投案自首、放生鱼苗恢复生态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前科系初犯,造成实害后果较小,认罪认罚,已野外鱼苗放生恢复生态并登报公开道歉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设备、渔船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年满60周岁,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系初犯,造成实害后果较小,认罪认罚,愿意野外鱼苗放生恢复生态或者接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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