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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